原告浙江淘宝******(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与被告刘*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刘*在起诉时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淘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先行赔付的款项57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616.4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自2016年2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实际应计至偿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淘宝网的经营者。被告刘*系会员名为“木匠神话家具店”的淘宝店铺的注册人和经营者,通过淘宝网发布商品信息并向买家出售商品。为规范经营并...(本文书还有2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