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淘宝******(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与被告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淘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先行赔付的款项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855.7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18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至偿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855.7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19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至偿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淘宝网的经营者。被告王**系会员名为“00小屋99”的注册人,通过淘宝网发布商品信息并向买家出售商品。为规范经营并保障消费者权益,涉案店铺入驻淘...(本文书还有4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