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天猫******(以下简称天猫技术公司)、浙江天猫******(以下简称天猫网络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涩********(以下简称涩芭比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涩芭比公司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猫技术公司和天猫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涩芭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3553.3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运营的天猫网(××)系网络购物平台,商家要在天猫平台入驻开设店铺,必须与原告签订相应年度版本的《天猫服务协议》。被告于2015年在天猫平台开设名为“enjoyfit旗舰店”的店铺。《天猫...(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