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浙江淘宝******(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880元;2.判令被告赔偿三倍货款264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日,因日常生活需要,原告使用淘宝账号*******,付款880元。收到商品后,原告发现产品包装无任何厂家信息,属于三无电子产品,产品实际容量与广告宣传不符,且宣传使用顶级用语。原告通过淘宝平台维权无果,经申请披露商家信息后联系工商部门维权未果。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本文书还有2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