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浙江淘宝******(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440元;2.判令被告赔偿三倍货款432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7日,因家庭日常电量储存需要,原告使用淘宝账号*******,付款1440元,订单编号*******1306983。收到商品后,原告发现产品包装无任何厂家信息,属于三无电子产品,产品实际容量与广告标明的最大容量50000mah不符,且宣传最大容量没有任何依据。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多次维权无果,并且被告关闭了维权途径,造成原告财产与精神损失。原告认为,根据《中华...(本文书还有2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