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嘉县瓯*************与被告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永嘉县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永嘉县瓯*************与被告章**于2022年1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7日被告在淘宝资产处置网络平台竞价取得了原告所有的永嘉县瓯北街道浦西村三期安置房**层商业营业房8年的租赁权。2020年10月30日,原、被告就上述房屋租赁等相关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1.租赁期限为2021年2月7日至2029年2月6日止。2.八年总租金为8400000元,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又于2022年1月26日就上述房屋租赁事宜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