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雷**、赵*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温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3)鲁132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雷**、赵*上诉称,一、依据原告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内容,原告按照合同纠纷案由错误,原告称“签订2018、2019年度责任状”以及“剩余利润”基础事实,可以看出原告此诉事实不符合合同的基本特征,且其诉讼请求也并非“剩余利润”。原告接着在“事实与理由”第二段详细列举了其诉讼请求的来源,包括酒品货款、客户返利、促销费用、保金等,以及差价支付的人员工资、提成、奖金、办公费用等,原告又进一步解释上述款项因“客户及临沂办事处职工均向原告主张权利、并涉及多起诉讼”,综合原告的诉状可以看出原告并非基于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而是基于“责任状”以及被告因与案外人纠纷的理由向被告追偿提起...(本文书还有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