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伟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86000元及因迟延支付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间,被告用原告的货车运货物,在此期间,原告为被告陈**提供了货车运输服务,运输了电子产品、建材等货物,在2020年11月7日双方对运费做了结算,被告陈**尚欠原告李**运费86000元,被告陈**手写一份欠条,承诺2020年11月30日前被告陈**付清运费给原告,但迄今被告仍拒绝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陈**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李**驾驶车牌号为沪d×××**的货车为陈**提供货物运输。2020年11月7日,双方就运输费用...(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