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宜城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某建设******(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与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5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16日19时30分左右,原告临时将鄂f7****“丰田”牌轿车停放在宜城市龙头二中对面七里岗菜市场丰业大厦处停车位上。当晚8时30时许,我去开车离开时发现车辆被丰业大厦突然脱落的外墙水泥块砸坏,因房屋外墙脱落属于质量问题,导致我的财产损失,依法起诉以上三家公司开发商及建筑商共同赔偿我的损失。当时与我车辆同时停放此处的还有一名叫陈*的车主,其车辆也被砸坏,陈*当即报了警,警察处理未果,叫我们通过民事...(本文书还有3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