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2021年10月2日18时许,张**驾驶鄂k3××**中型客车行驶到应城市××镇××村红绿灯路口停车下客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在应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经法医鉴定所认定:原告因伤构成十级伤残等损害结果。应城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次要责任。经查,鄂k3××**中型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应城市杨*******,该车在人保财保孝感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综上所述,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各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7388.4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0月2日18时许,被告张**驾驶鄂k3××**中型客车行...(本文书还有1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