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严*与被告青海合盛**************(合盛湟中分公司)、青海合盛*********(青海合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盛湟中分公司、青海合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为原告办理湟中县鲁沙尔镇“盛***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合盛湟中分公司于2019年4月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422778元,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县房屋,原告已付清房款**房屋契税、维修基金、产权证办证费等,但被告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被告合盛湟中分公司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被告应共同承担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责任。
合盛湟中分公司、青海合盛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