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龙南县某***********(以下简称“龙南某某园观光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龙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南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2024)赣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南某某园观光合作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被上诉人送来的龙旅发函(2023)365号《关于解除〈龙南县栗园围旅游产业投资开发合同书〉的函》,作出的解除《龙南县栗园围旅游产业投资开发合同书》的行为无效,责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龙南县里仁镇栗园围旅游产业投资开发合同书》;3.支付拖欠上诉人的租金97604.05元及违约金5051元;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不构成不可抗力,系商业旅游开发项目,而非公共利益。一、案涉项目系为商业利益,并非公共利益之需要。本案龙南市人民政府因实施栗园围(八卦围)围屋保护更新暨旅游综合开发项目,非公共利益目的,事实为商业开发目的。栗园围拥有500多年的悠久历史,是中华客家第一大围屋,系著名文物保护单位,并入选了中国传统村落名录,被评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江西省十大和谐村庄“等荣普称号。栗园围是村民等后人祭祀祖先、婚嫁议事等重要场所,是村民等后人的祖宗家业、荣耀信仰以及精神寄托,是上诉人村民等后人坚决守护的传家宝。从龙南市人民政府制作的项目效果图,可以看出该拟征收项目系为商业开发之需要,并非为公共利益之必需,故该征收活动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二、本案不构成征收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第57条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不可抗力是指征收主体...(本文书还有7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