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第三人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依职权追加牛**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被告王**、第三人李**、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王**与第三人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原、被告等人合伙开发唐河县通达路与老四高交叉口西南30米处旧房改造工程。被告同意出资60万元,实际出资40万元,因被告当时任唐河县司法局副局长,不能进行营利活动,故对被告的出资按其要求采取了出具借条的形式。当时约定建造**层,后因故只能建**层。2018年3月3日经清算后,该工程作价120万转让给被告,被告的投资不说,被告再补偿给其他合伙人80万元,该款被告至今未给付。被告受让该工程后,将其中已建成的两套房卖给第三人李**,价格55万元。然而被告否认...(本文书还有1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