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泰**********(以下简称北京中泰公司)与被告江苏圣通********(以下简称江苏圣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冀0624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江苏圣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冀06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追加井**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李*,被告江苏圣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第三人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中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8278297.42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2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5日,原、被告双方订立《项*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分包由被告总承包的工程“阜平县龙泉关镇棚户区改造项*及二期工程中的市政配套工程”,承担市政配套、采暖管道、给排水管网、强*、弱电电缆敷设、路灯安装、电缆安装等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发包方)为阜平县康平易地扶贫搬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订立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于同年9月初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价值为12378297.42元,被告支付工程款4100000元,尚欠8278297.42元未支付。现工程早已竣工交付使用,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工程款至今,且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额外的损失。...(本文书还有7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