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于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在任本溪市中医院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期间,利用其分管医疗器械采购、医疗服务合作、基础设施建设及人事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接受请托人的请托,对请托人提出的合作意向、快速回款或拨款、人事调动、基础设施建设合作过程中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9.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于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间,在本溪市中医院与南昌平安好医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为该公司快速回款提供便利,并于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间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运营经理周*送给其的感谢*共计人民币40万元。
2、被告人张**于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间,在本溪市中医院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为该公司快...(本文书还有14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