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路**因与被申请人伊犁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孔**、尼勒克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3)新4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路**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孔**系本案实际侵权人,路**不存在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路**选择的承运人孔**具有驾驶资格,已完成审慎选择承运人的义务;运输目的地由某某商贸公司指定,并派人在运输车辆前方带路,规划、指示安全运输路线的义务应由孔**和某某公司承担。事故发生后,孔**与某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并告知路**事故发生与其无关,维修费用由孔**负担。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路**与某某公司系租...(本文书还有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