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诉被告赵**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8月17日签订编号**《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要求确认位于滁州市房屋所有权人是原告;3.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滁州市房屋产权过户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滁州市拆迁安置房(该房***小区原名称清流南苑)出售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100.5平方米,成...(本文书还有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