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海口市美****************(以下简称大顶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顶村民小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父辈、祖辈均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自出生后就落户在被告处及在被告处成长、生活,与家庭成员共同经营承包被告处土地,原始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20年10月28日被告还向原告发放编号gq*****************58《股权证》,进一步确认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2022年1月17日与海口市美兰区白龙社区的谭诗登记结婚,但户籍依旧登记在被告处,没有在夫家获得承包地...(本文书还有2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