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郭**、孙**、孙**与被告夏津县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原告郭**、孙**、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夏津县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孙**、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为668109.75元;2.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亲属孙*入在受被告雇佣期间,于2020年6月13日7时左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死亡被告于2020年5月14日为孙*入投保雇主责任险,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先行赔偿10万元保险金,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27民初****号民事判决...(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