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男,1983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阮**因与被上诉人张**、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2)琼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阮**上诉请求:撤销海*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2)琼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0日,张**工地缺工人,经他人介绍,阮**与之联系后,张**让阮**联系他的管理人员朱**,并与朱**口头约定工资报酬后,在其工地做工。工程完工后,阮**与朱**进行了结算,朱**在工资结算单上签名。结算时,张**欠阮**及所带的5人劳务工资合计32700元,后经阮**催要和劳动监察部门协调,张**已支付14450元,现实际下欠阮**劳务工资18250元(阮**所带5人工资已垫付结清)。张**长期拖欠不付,阮**诉至美兰区人民法院后,朱**当庭作伪证,拒不承认与阮**结算的事实(已向法院提交结算单)。朱**系张**的管理人员,其所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应由张**承担法律后果,既然朱**承认签字的事实,法院亦应按照其签字的结算单所欠的工资数额判决,朱**的辩称,法院理应驳回,阮**的请求也应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张**辩称,1.朱**同阮**一样系工人,张**...(本文书还有5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