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遵义公司)与被告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保遵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财保遵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支付某某财保遵义公司代偿款29589.4元,并从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58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支付滞纳金;2.判令被告唐**支付某某财保遵义公司保费1965.87元;3.诉讼费由被告唐**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唐**因资金困难,需向银行借款,但由于被告唐**无法按照银行要求提供抵押物和担保人,未通过银行审核。被告唐**于2019年12月2日向某某财保遵义公司申请购买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向银行贷款55000元,约定保险费26557.92元(分36个月缴纳,每月737.72元)。赔偿等待期80天,逾期还款则按日利率0.06%支付滞纳金,2019年12月...(本文书还有2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