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偿还给林**借款42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426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张**以自己名义向林**借款13000元给其姐姐,至今尚欠2000元未还;同月,张**以其要起诉离婚需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为由向林**借款15829元,现同意张**偿还15000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间,张**以需要偿还信用卡及各个贷款向林**借款18000元;2021年1月间...(本文书还有1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