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某*(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某*经营者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犯原告的第360**号、第g1**2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企业概况。原告某*创立于1998年,是一家主营食品饮料等产品的公司,经数年创业历练,**某花生创造了佐酒食品的商业奇迹,自“**某”品牌花生产品发布以来,该品牌花生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加之委托人对该品牌的努力持续经营及其良好的商誉,“**某”品牌花生迅速在市场上占有了大量份额,在全国上百城市与多家经销商发展保持了良好合作关系。二、企业注册商标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2003年6月25...(本文书还有3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