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殷*因与被申请人王*1、王*2、王*3、王*4、王*5、王*6、朔*、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殷*的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23)晋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在遗产范围内向再审申请人履行欠付的2456381元债务清偿责任;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崔家岭煤矿及王*奎欠付上诉人涉案2456381元工程款的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在部分工程完工后经崔家岭煤矿相关部门验收确认并出具结算单,然后矿方劳组编制工人工资表由矿方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附矿方出具的结算单交付给出纳王**,矿方财务科审核后入账并结算付款。因财务付款需要将结算单和工资表入账登记,故申请人手中并不留存结算单和工资表,但验收结算的过程有证人张文平、王**、王林奎出具的证明可...(本文书还有44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