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宝业*************因与被上诉人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宝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原审法院对诉讼时效的理解不符合诉讼时效的法理。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催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过于扩大化理解诉讼时效,让债务人逃避债务,有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二、原审法院苛责上诉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有违以往司法判例。在不交物业费业主门上张贴催缴单,是以往司法判例所确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原审法院庭审时没有对催缴单提出异议,只是被上诉人说他没看到,是他不在的时候贴的。三、即使否定催缴单的诉讼时效中断效果,本案诉讼时效也未超过。本案起诉是2020年6月1日递交一审法院立案窗口,应以该时间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四、物业费系在一定期间内基于同一原因而形成的继续性债权,即使存在分期计算的情况,...(本文书还有3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