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裴*因与被申请人某农业发*********(以下简称某公司某营业部)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裴*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某公司某营业部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某营业部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土地是农村土地,至今没有权属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应属集体土地,所以,2012年裴*与村集体签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依然有效,与某公司某营业部签署的国有土地出租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裴*与村集体签署合同以来,一直按约交纳承包费用,不存在违约行为。裴*将承包费交给村委会,收据上为什么显示某公司某营业部收到,裴*不清楚。裴*与某公司某营业部没有签署过合同,签名不真实。《权属证明》的出具单位即岳普湖县自然资源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无单...(本文书还有1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