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潘**、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被告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共同清偿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5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要求本案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
事实和理由:被告潘**称在寻乌县沙子头做房子和经营周*为由,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其中2013年6月25日借款10万元,是通过信用社转账给潘**的;2013年8月12日借款10万元及2013年10月13日借款20万元均是通过atm机转账给潘**。三次借款,被告潘**均出具了借条交由原告执存,因潘**称自己名为潘*,三张借条上借款人署名为潘*。2015年4月20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三张借条笔迹进行鉴定,均为潘**的亲笔所具。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均为25,且被告潘**按此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份止。此后,被告潘**未...(本文书还有2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