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约为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截止到2021年5月18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65000元,经原告催要,借款至今没有偿还。
被告杜**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欠条一份、建设银行转账记录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八份,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不再组织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10月24日及31日原告梁...(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