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晋江之慕******、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晋江之慕******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晋江之慕******、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一、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于2022年10月22日和原告签订的窗帘定作合同;二、判令两被告立支付原告定作款2861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判令两被告支付仓储保管费用50元/天(从起诉之日起算至两被告将货物拉走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宋**系被告晋江之慕******股东。2022年10月21日,被告宋**向原告订购一批定做的窗帘,共计货款为296160元,2022年10月22日,被告宋**支付了1万元定金,约定交货方式为原告厂区交货,被告自提。待原告生产完毕后,原告通知被告提货并支付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直至现在,被告尚未支付货款也未提货,因该批次货物是被告定做的,原告无法处理,...(本文书还有4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