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因与被上诉人海城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财险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12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投保车辆未经过河南省,事故发生地也未在河南省,一审法院判决我司承担货损责任,依据不足。二、保单约定的绝对免赔率或免赔额,并非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双方对发生事故后造成的损失约定。三、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对货物损失进行了核对,即使法院认定上...(本文书还有4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