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730000元,利息以730000元为基准年息6%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自己持有的宿州市润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型环保隧道窑砖厂)47.5%的股份以114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分两年还清转让款。其中,合同签订时先支付390000元,然后每月支付转让款20000元。剩余欠款被告应于2018年春节前再次支付400000元,然后每月支付20000元,直至2018年底前付清所有股权转让金(注:每年按十个月计算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本文书还有2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