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南中航********(以下简称中航特玻)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海口*******(以下简称海口港物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延长一个月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航特玻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驳回海口港物流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海口港物流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令中航特玻支付110万元运费及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分析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中航特玻未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理由如下: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一自然段第3行论述到:虽然被告背书转让案涉汇票用于支付运费110万元,但双方并未约定原告受让案涉汇票即视为收到运费,且原告至今未收到运费110万元,故不能认定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运费支付义务。中航特玻认为,一审法院的前述立论是根本错误的,理由如下:1.票据是民(商)事主体之间进行贸易结算的法定凭证,使用票据结算与使用货币结算具有等价性,因此,在票据行为中,根本不需要当事人...(本文书还有4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