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撤回本案鉴定申请。被告某深圳分公司抗辩案涉车辆维修费用为45181元,其在商业险部分承担30%的责任,请求在本案中应赔偿给原告的部分,应予抵扣被告梁*的车辆维修费。被告某深圳分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广*番禺区)有限公司结算单》《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兴业银行网上回单》为证。原告主张本案是因其遭受人身伤害从而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引起,与被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并非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维修费,且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并未由交警认定为机动车,被告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40%的责任。
庭审中,被告某深圳分公司抗辩案涉车辆在被告某西湖支公司处缴纳保险费,由被告某西湖支公司承保,但某西湖支公司为其下级公司,最终由其盖章签发。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梁*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原告...(本文书还有1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