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军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23日分别在本院王*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和被告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931.5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220931.5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220931.5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本文书还有2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