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张**、周*等九人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被告人曾**、何**、雷**、唐**、李**、周*、李**、李**、张**等九人事先约定出去玩的包厢费、酒水费、购买毒品费用等由上述九人一起平摊,实行aa制。上述人员为方便联系,建了一个微信名为“九关xxxx”的微信群。
2021年3月8日上午,因有人在上述微信群里发消息问包厢开好没有,被告人曾**与蒋*(另行处理)联系在蒋*工作的本市木龙湖景区开个包厢玩,蒋*同意。而后,被告人曾**在群里发信息说订好包厢后,被告人曾**、何**、雷**、唐**、李**、周*、李**、李**、张**先后来到木龙湖景区的包厢里娱乐。期间,李*1、唐某1、郑*、范*等十余人先后来到上述包厢内娱乐至次日凌晨4时。在娱乐过程中,雷**、李**分别购买了1200元的“神仙水”。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周*、李**在荔浦市***小区找李*1(另行处理)购买了4950元的氯胺酮,而后拿到上述包厢内供娱乐的人吸食。当日下午...(本文书还有3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