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冯**、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30000元给原告;2.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的利息53000元(以5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3.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支付自2023年8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清日止的利息(以5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担保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10月1日,二被告因项目缺乏资金而向原告借款53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月利率1%,按月支付利息,逾期不还,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如被...(本文书还有2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