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厦门市某****(以下简称某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美容店退还消费金额6888元;2.判令某某美容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6月7日,邹**到某某美容店消费,消费金额合计6888元,消费项目含6d雾眉纹绣、水润唇漂色、收缩面部毛孔。至今为止商家未履行任何服务,邹**多次预约要做项目,某某美容店都以在外培训为由拒绝接待。后某某美容店店长离职,将邹**微信删除,新店长迟迟不肯露面,也不肯加微信。邹**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管所工作人员联系到新店长,同意退还邹**全部消费金额6888元,并于2024...(本文书还有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