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成*原系成潞公司员工及案涉工程现场负责人,为顺利中标案涉工程,成*代表成潞公司前往德华公司就案涉工程挂靠事宜进行协商,双方于2017年7月27日签订业务洽谈登记表,约定由成潞公司挂靠德华公司,并由成潞公司向德华公司交纳资质委托书费用3000元、承包款交费标准2%,经营押金1%,该业务洽谈登记表上有成*、冯*年等人签字,并加盖了德华公司的公章。其后,为确保案涉工程顺利施工,德华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作出川德司字[2017]12号《关于成立中广核乐*3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升压站及送出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的通知》,确定成*为案涉工程项目经理,并确定了现场负责人、项目总工等人员。2017年9月30日,德华公司作出川德司项字[2017]018号《关于任命成*同志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通知》,确定成*为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同日,德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出具川德司法授字(2017)第no****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成*为德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授权权限为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现场管理和办理结算事宜。2017年10月,成潞公司挂靠德华公司,以德华公司的名义与中广核新能源(乐*)有限公司签订《中广核乐*3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升压站及送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广核新能源(乐*)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中广核乐*3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升压站及送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以17428102元发包给德华公司。德华公司与中广核新能源(乐*)有限公司签订前述合同后,成潞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承包人将案涉工程分...(本文书还有6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