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侯**与被告(反诉原告)青海鼎峰*********(以下简称“鼎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鼎峰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46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侯**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鼎峰公司给付侯**劳务费265534.81元,并从2021年7月1日起以265534.81元为基数按年息3.8%承担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鉴定费10000元由鼎峰公司承担;3.诉讼费由鼎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原告组织人员承包了被告厂区地坪、围墙、检测设备基座、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的劳务施工。期间,原告完成被告厂区地坪约1800平方米、围墙180米、检测设备基座16处、办公楼**栋(除地基及钢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至2020年1月中旬进入冬季暂停施工。被告仅支付了14.5万元后,既不结算也不支付剩余农民工工资。无奈,原告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如诉请求。
鼎峰公司辩称,原告施工期间,被告已足额支付全部工程款,不欠付原告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鼎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本文书还有54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