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中心(以下简称某某中心)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支付截至2025年1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9,897.25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的利息6,539.93元;2.判令被告王*支付自2025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均按双方订立的《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执行】;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自2014年7月26日始向原告某某中心申请办理了卡号为xxxxxxxx********的信用卡。原告根据被告王*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同意被告王*的领卡申请。被告王*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等业务。因被告王*未能按约还款,故原告某某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王*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某某中心围绕诉讼请求依...(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