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以下简称多巴训练基地)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公司)、原审第三人某**(以下简称标新策划公司)公司解*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多巴训练基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何*、被上诉人产业发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原审第三人标新策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巴训练基地上诉请求:1.依法...(本文书还有9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