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南博鳌*******(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尔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高尔夫公司按照1570元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向莫**支付经济补偿金;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莫**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高尔夫公司因经营困难,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且高尔夫公司已经与莫**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书面协议,不应支付赔偿金。首先,高尔夫公司自2016年经营困难开始做出停业调整方案,2016年8月11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对员工进行暂停营业的宣讲,2016年8月12日开始为期3天的《权利责任书》公示;2016年8月14日,与员工签订《权利责任书》,对公司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期的缘由、生活补贴的发放、以及日后可能存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事宜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权利责任书》;2016年8月15日,高尔夫公司开始暂停营业。莫**出于公司经营困难的局面保留岗位、停业放假,由公司发放放假期间的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和公**,并且书面同意公司保留日后因经营状况难以改善行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公司经营情况持续多年困难,且未能改善。高尔夫公司自2016年8月10日、2016年11月27日、2017年10月20日、2018年10月20日等多次向全体员工发布《海南博鳌*******暂停营业工作方案》。因常年亏损、营困难,高尔夫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行使了《权利责任书》中第二条第4款约定保留的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本文书还有8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