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李**,被告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将店铺、设备(按移交清单)交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8400元、设备折旧费5456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763元,合计40619元。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诉讼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程**与被告白**于2020年9月1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商铺租给被告,租金4200元/月,每月1号缴纳租金,租金逐年递增5%。并给予被告1个月的免租装修期、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设备设施折旧补充条款,将原告现有经营餐厅的全部设备、设施移交给被告,被告应每月向原告支付设备、设施折旧费13...(本文书还有3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