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庞**给付丁**借款15800元;2.诉讼费由庞**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7月,原被告共同去青岛学习培训,被告在青岛参加三丰明日叶项*需要投资,向原告借款15800元。2021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依法提起诉讼。
庞**辩称,当时原告自愿给我出资21800元用于投资项*,后来我偿还了6000元,给原告书写了15800元欠条,之后我又偿还了300元(其中200元我通过微信支付,100元是青岛公司替我给付的原告)。但后来原告将我在青岛公司的货拿走了,我不同意偿还原告款项,我同意以我与青岛公司的合同抵涉案款项,原告还应给付...(本文书还有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