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通*********(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81647.1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合作关系。自2019年3月起由于被告银行账户冻结,原告款项入账后未能转出,截止2021年4月20日,被告欠原告81647.14元。
被告答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诉求。双方没有实质性争议;本次起诉事实和诉求不属于法院主管范畴。被告属于事业单位,目前正在办理注销登记,目前状态是完成清算相关工作,在阶段性情况下,原告诉求所体现金额,在阶段性审计报告中属于应付账款范畴,所以我方认为,属于没有争议的。而被告因为属于事业单位,它的注销和清算与普通公司不同,适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属于...(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