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03908.31元及截止2022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资金占用费)1450469.54元,合计4554377.8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的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24%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等其他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至2020年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钢材买卖的合意,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钢材,被告按时按约付款后原告共计供货金额为19739694.2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3103908.31元现付款期限已至,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本文书还有4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