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成都兴锦***********(以下简称“兴锦盛公司”)、成都姝融********(以下简称“姝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叶**于202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彭*、戴**、杨**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通知彭*、戴**、杨**参加诉讼。2023年9月18日,本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兴锦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姝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彭*、戴**、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2024年1月8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兴锦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姝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彭*、戴**、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兴锦盛公司给付叶**工程款1,909,709.98元,并以1,909,709.9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暂计至2023年6月17日为106,234.5元),本项合计2,016,144元;2.判令姝融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叶**于2023年8月27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如下:1.判令兴锦盛公司和姝融公司连带给付叶**工程款1,909,709.98元,并以1,909,709.9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暂计至2023年6月17日为106,234.5元),本项合计2,016,...(本文书还有7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