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5449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需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遂转换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明独任审判,于2023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以来,被告因经...(本文书还有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