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谢**、徐**合伙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被告谢**、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尚*利息7500元(暂算至2023年3月31日,以后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归还投资款132655元及其尚*利息6632.75元(暂算至2023年3月31日,以后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南通南岛塑胶有限公司系被告谢**开办的企业。2021年10月,被告谢**要求原告及被告徐**投资合作经营,期间,原告投资了192005元,另出借了100000元。2022年5月24日,原告及二被告对合作经营的资产进行清算,共计亏损178045元,原告应分摊亏损59345元。2022年7月7日,原告要求退出合作,经三方一致同意,达成《南岛塑胶pvc...(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