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以京昌检刑诉〔2021〕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指派检察员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指控:1.被告人舒**于2021年8月25日,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的张某(男,16岁)贩卖电子烟油10余克,内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mdmb-4en-pinaca和adb-***.
2.被告人舒**于2021年8月30日,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位于北京市昌***小区的王*(男,30岁)贩卖电子烟油6.93克,内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mdmb-4en-pinaca和adb-***.
后被告人舒**于2021年9月7日在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被民警抓获,并起获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内的毒品可疑物白色液体瓶装一瓶...(本文书还有1294字未显示)